一、凡借阅本馆书刊有污损或遗失,应由借书人或借书单位负责赔偿。
二、凡确系丢失书刊,可购相同版本图书偿还或按下列规定赔偿:
2.1 当年新购各类图书按原价1倍赔偿。
2.2 一般文艺书籍按原价1倍。
2.3 系列图书丢失其中一册,按全套书价3-5倍赔偿。丢失单本期刊,按本刊全年总价2-4倍赔偿。
三、凡不爱护图书,对所借书刊污损有以下情况者,均按本馆规定分别进行教育,处于罚款与赔偿。
3.1 遗失图书书背袋或损坏书上条形码者罚款1-2元。
3.2 图书封皮有污损,有乱写乱画或撕页者罚款1-2元。
3.3 书内有撕页或剪裁者,不超过三页,由读者本人复印装订,并酌情罚款1-3元。超过三页者,按原书价3-5倍罚款。
3.4 全书污损严重,不能继续流通者,按丢失图书处理。
四、读者办理赔偿手续后,在一个月内又找到原书或买到相同版本书刊者,可按收据办理退款手续,并免收手续费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