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规章制度】《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》

《图书馆基本管理制度》
图书馆(室)是学校书刊资料信息中心,是为学校教育、教学和教育科学研究服务的机构。应加强与教育教学全面深度融合,成为学校信息资源高地和师生智慧中心、成长中心、活动中心。

一、图书馆(室)应根据学校教育、教学和教研工作的需要,广泛采集国内外相关图书资料。优先选用国家和自治区推荐的优秀图书。重视对校本资源、特色资源的收集、整理、加工、保存和应用。馆藏资源必须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,坚决杜绝非法出版物、不健康书刊进入学校。

二、图书馆(室)须建立书刊总括登录、个别登录和注销登记账册,做到账账相符,账物相符。

三、馆内藏书数量达标、结构合理。馆内藏书,应当包括适合中小学师生阅读的各类图书和报刊。按照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规程(修订)》中藏书量、藏书分类比、剔旧更新等规定科学配备。注重整合实体和虚拟资源,形成相互补充、多元统一的馆藏资源体系。图书复本量可结合本校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。

四、馆藏资源科学摆放,整齐美观。书刊分类使用《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》。书刊著录应符合《普通图书著录规则》和《连续出版物著录规则》。计算机编目按《中文图书机读目录格式》进行。校本资源可根据载体形式分类、著录,编入藏书。

五、图书馆(室)应以全开架借阅为主,开展好外借、阅览、宣传推荐等服务工作。通过建立班级图书角、图书柜及图书走廊等多种形式,创新图书借阅方式,简化图书借阅管理,方便师生借阅,拓展阅读空间,营造书香校园氛围。

六、完善提高条件保障。按照《中小学图书馆(室)规程(修订)》配备馆内相关设施、设备。应逐步实现中小学图书馆

信息化管理,加强图书馆与校园网(城域网)的结合,实现网上电子图书资源共享。

七、图书馆(室)要组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,应开设阅读指导课并纳入教学计划,对学生进行课外阅读指导。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电子阅览指导课,指导学生正确运用电子阅读系统。

八、图书馆(室)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不少于40小时,鼓励适当延长并向社会开放。带动全民阅读,助推公共文化体系、学习型社会和书香社会建设。

九、图书馆(室)应有良好的避风、换气、采光、照明等条件。做好防火、防盗、防潮、防虫等各项安全防范工作。

十、教职工调离、学生毕业、退学、转学时,均需还清全部书刊。